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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管理辦法將「向內政部辦理登記,從事室內設計或施工之人員」稱為「專業技術人員」(第十三條),又依其執業範圍之不同而分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其中,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則為必然之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而領有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則為必然之室內設計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是否有「擴大適用」或甚至超越職權之嫌?而依規定須參加內政部所舉辦之講習,並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始得擔任的其他背景者中,從專科以上教師到國中畢業者(只要具備所規定之工作年資而有證明文件)均包括在內,條件設定是否過於寬鬆?另外,曾在大專以上學校修習所規定之課程滿十八學分者,與大專以上所規定之系、科、所畢業(不管曾在所規定之領域修業多少年)其所需具備的工作經驗均同為兩年,是否公平?即使這些都沒有問題,花費一、二萬元,參加為期僅數天的講習,雖經測驗合格取得資格,其成效又如何?是否真能如主管機關所預期的可以毫無問題地執行室內設計公司專業技術工作?而一旦取得資格,即使從此不再進修或甚至從事此一行業,其資格仍終生有效,合理嗎??這些都是值得深入檢討的。

   以上七項為建築物室內設計裝修管理辦法的主要缺失。自裝潢管理辦法公布施行以來,由於宣導不周,又未嚴格執行,適用之裝修材料種類、樣式不足,價格又貴,一般民眾能省即省,有些建物幾經換手,而一般人又很少有保存建物原始平面圖的習慣,業主如無法提供原始平面圖,或甚至有違規或違法使用的情形,室內設計問題就更為棘手,而相關法規繁多,從事室內設計工作者對於這些法規之內容認知不足,不僅缺乏一套明確而統一的標準可以遵循,甚至連標準之製圖符號與規範都付之闕如,而查驗人員又往往囿於「內部裝修」觀點的法令規定,無法從寬認定,結果衍生甚多問題,因此,本管室內設計之法令管理研究理辦法的執行可說成效不彰,室內設計立法之美意無法落實,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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